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管理制度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管理制度
(2023年3月10日)
目 录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信息公开制度
四、项目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八、资产管理制度
九、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志愿者管理制度
十二、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十三、人事管理制度
十四、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十五、出差管理制度
十六、车辆管理制度
十七、学习培训制度
内设机构之公益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公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内设机构,由本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参与本基金会的公益慈善工作。
第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捐赠人和捐赠单位负责人组成。经捐赠方自荐或理事推荐,通过理事会讨论正式成为公益委员,本基金会颁发聘任证书。公益委员的增补、罢免情况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席1-3名,副主席3-6名,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捐赠单位共同商议后报本基金会审批确定产生。
第二章 公益委员的资格
第四条 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目标,并志愿服务于委员会;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议事决策;
第三章 公益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积极参与本基金会公益慈善工作,对本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予以支持;
第九条 勤勉尽责,可根据扶贫济困需要,向理事会提出捐赠项目方案,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立项执行;
第十条 听取、审议秘书处(办公室)的项目报告;监督本基金会的公益慈善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对任职期间知悉的本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登记机关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条 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开展慈善法允许的投资活动;
(二)跨境开展教师培训、助学助残活动;
(三)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 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一)一般涉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公安厅,经批准方可实施;
(二)大型涉外文化活动,包括展览、演唱会等需报文化厅批准;
(三)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理事会,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积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根据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基金会将按照信息公布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四)本基金会接受捐款的信息;
(五)本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第四条 披露内容分为定期披露的信息、即时披露的信息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害救助披露的信息。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捐赠者信息、重大决策及年度工作报告等;即时披露的信息包括: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紧急公告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害救助披露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款物数量及来源、捐赠款物的使用方向、捐赠款物的接受单位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捐赠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条 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本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开展的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财产、项目监督、项目评估及项目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根据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章程》,项目的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 符合《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及受益方实际需求;
(三) 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
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分为:常规项目、专项基金项目,涵盖教育、产业、人居环境改善、医疗等公益慈善项目。
第六条 常规项目指:由本基金会在符合业务范围内常规开展、汇集各方捐赠善款开展的非限定性项目。
专项基金项目(简称专项项目)指: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本基金会捐赠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项目,可由发起人限定公益用途。
设立专项项目的初始资金最低数额为 5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专项项目的名称应根据专项项目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本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项目名称前,须冠以“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简称时可用“协力”)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项目全称或简称。在起设资金依照设立协议到账后,专项项目方可进行公开宣传和运作。
第七条 所有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审批表(见附件)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实施方案(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效果预期等。
专项项目设立还需向本基金会提交: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专项项目的申请设立材料应包括发起人提交材料及设立协议草案。
第八条 专项项目的设立应有本基金会与发起人签署《专项公益项目设立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起设立专项项目的数额及项目名称;
2.专项项目的资金来源;
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
5.专项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6.专项项目终止及延续条件;
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项目是在本基金会下设的公益基金项目,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十条 项目立项均由理事、秘书长签批《项目审批表》(见附件),重大项目应报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批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监事会对项目的立项、实施情况实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常规项目按照本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由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项目部统筹管理。专项项目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项目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本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发起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该专项项目管委会组成成员。
专项项目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2.制定专项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基金会宗旨;
4.审议和批准专项项目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5.安排对专项项目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6.对专项项目资产的增值保值工作提出建议;
7.执行本基金会关于专项项目的决定。
第十二条 秘书处项目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评估验收、定期汇报及信息公开等,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确定受益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负责向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方。
第十六条 项目部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的《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协议》《项目验收表》(见附件)等相关文件、图片影音、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部负责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或按照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对捐赠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拨款。项目执行单位收到款后及时向本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发起人或捐资方另行捐赠。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财产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捐赠方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资料时,应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项目资金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经相关各方协商同意, 可继续存在并运作。如捐赠计划已完成,捐赠者仍与本会在相同领域展开新的合作,可继续使用原项目相关内容,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如专项项目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专项项目管委会决定。专项项目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共同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的规定》所列标准执行。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和本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使用情况的年终审计纳入本基金会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本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涉及到专项项目的单独审计, 专项项目管委会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专项项目账户须按照本基金会要求同时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专项项目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各方成员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基金会有权终止项目运作。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业务和财务双重监督,通过项目预决算管理,加强项目执行过程控制,项目款项的拨付按照批准后的预算经费、项目执行协议,制定拨款计划及拨款比例,并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提供的支撑资料分期分批拨付,保证资助款项落实到位。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部对所有项目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要严格遵守《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利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本基金会章程冲突则以本基金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附件1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项目实施地点 | 计划实施时间 | ||
资金来源 | 项目需求金额 | ||
受益对象 | |||
项目简介:
| |||
实施计划/项目流程: 1、申请方递交《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2、调研了解实际需求,评估是否符合项目资助资格;3、询价对比;4签订捐赠协议;5、捐赠路灯;6、跟进项目实施情况、了解路灯建设情况;7、后期宣传报道、落地跟进、回访等。 | |||
附件2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具体实施地点 | ||||||
联系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职务 | 联系电话 | |||||
需求物资/金额 | 计划实施时间 | |||||
项目介绍 (背景、缘由、申请物资及金额、预计达到的成效等) | ||||||
受益总人数 | 共 户 共 人 | 受益困难群体人数 | 脱贫户 户共 人;留守儿童 人; 监测户(仅一般户) 户共 人; 非脱贫户、监测户的低保户 户共 人; 非脱贫户、监测户的五保户 户共 人; 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其他: 。 | |||
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 |||||
监督单位意见(所在乡镇政府/后盾单位/推荐申请的政府部门等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 |||||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 |||||
申请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请附上项目可行性方案、项目预算等相关材料。
附件3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项目进度报告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工作时段 | ||
项目所处阶段 | ||
汇报人 | ||
汇报日期 | ||
工作描述及计划 | ||
工作现场 进度照片 | ||
待处理或需协调的问题 | ||
(表格内容可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微调)
附件4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工程项目验收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施工内容 | ||||
开工时间 | 竣工日期 | |||
验收结论 (是否合格) | 存在问题 | |||
学校验收验收成员 | 姓名(亲笔签字) | 工作单位 | 单位职务 | |
组长 | ||||
成员 | ||||
成员 | ||||
成员 | ||||
备注 | ||||
建设单位(公章):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表格内容可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微调)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人员工作岗位职责、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物资管理、投资理财制度、财务报销、付款及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年6月-8月份审议机构上年度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的日常管理和主管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兼职出纳一名,且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换届财务审计和法人离任审计。
第三章 财务人员工作岗位职责
第九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配合建立健全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配合沟通、协调项目的财务工作;
(三)配合完成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配合完成年度预算的统筹汇总工作,并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五)负责审计的工作;按照审计方要求,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六)负责各项支出的审核工作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月度报表;
(七)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八)对接涉税等相关工作;
(九)按月报送财务报表;
(十)审核向捐赠方开具的捐赠发票;
(十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本基金会各项费用及代收代付款项进行初审;
(十二)财务资料及档案的装订、整理和保管工作;
(十三)负责与本基金会关于财务方面的日常联络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立银行账户,支票购买与开具,提取备用金、汇款、转账等工作;
(二)按月领取银行对账单;
(三)现金管理,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库存现金日清月结,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业务收支表);
(四)负责工资核算,提供工资数据,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补贴及奖金;
(五)对本基金会的资金理财进行规划与建议;
(六)完整保存各种财务单据,做好与会计当月单据的交接工作;
(七)各种款项的结汇工作;
(八)负责本基金会财务章的保管;
(九)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并妥善保管捐赠发票;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簿,对本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筹资、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五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存入银行入账。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本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按捐赠方购得资产时取得的发票扣除已折旧额入账。捐赠人捐赠股权以原始价或捐赠时市值入账。捐赠人捐赠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本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八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本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会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基金会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慈善活动支出包括: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采购与公益项目相关的需采购的特殊物品支出;
(三)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宣传、推广、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用包括:
(一)理事会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等;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七条 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慈善活动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净资产余额的8%;属于限定性捐赠的支出由本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二)属于非限定性捐赠的支出按照理事会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一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对于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秘书处(办公室)上报申请和汇总,并按秘书长相关财务权限审批后方可采购。固定资产购回后,须办理入库手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财务人员须配合行政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基金会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每次盘点结束,由行政人员提交统计清单并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 ,行政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投资理财
第三十五条 投资理财是指本基金会短期、长期的投资理财行为,具体包括本基金会购买短期、长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理事会批准的理财方式。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的规定,考虑到投资决策需要专业水准和必要的经验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投资决策效率,使本基金会闲置资金能最大限度保值增值增加利息收入,在基金会备用金存款之外,并且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适当理财或投资,以增加本基金会资金收益: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即用于理财或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本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及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理财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本基金会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出纳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使用、销户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理财账户、账外投资理财。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管理机构与托管机构中兼职,个人不得直接或透过他人及任何方式间接收取投资管理机构任何形式的报酬。直接负责本基金会投资业务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如与投资机构发生业务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给投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以追责。本基金会投资出现预期外的重大风险或损失后,经过尽职评议,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负责人和操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 财务报销、付款及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各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实行按照预算额度及报销标准审批报销及支付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先取得票据后付款的财务原则,捐赠项目支出根据合同约定计划执行。
第四十二条 预借现金、支票及网银汇款程序:
(一)本基金会财务应严格管控借款,如确因业务需要办理借款,借款人填写《借款审批单》(见附件),写明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人银行信息等内容,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按照相关财务权限审批;
(二)借款人持经审批完毕的《借款审批单》到出纳处领取现金或支票,或由出纳办理网银汇款手续;
(三)借款人须在借款所用的项目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否则,财务将依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中止该借款人办理其他借款事项。
第四十三条 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
(一)报销范围:按照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1)差旅费用,包括住宿、餐饮、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用;
(2)招待费用;
(3)使用车辆产生的费用;
(4)内部召开的会议费、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的培训费。
(二)报销程序:经办人在完成业务并取得合法票据后,填写《费用报销单》(见附件)写明报销人、报销日期、费用事由、报销金额、个人银行信息等内容,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按照相关财务权限审批;
(三)报销票据需真实有效,票据粘贴清晰整洁。
第四十四条 财务付款程序:
不符合报销范围的款项支付及捐赠款项支付,由经办人在符合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后,线上填写相关审批申请,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按照相关财务权限审批,由出纳支付至收款方对公账户。
第四十五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本基金会所有报销、采购及捐赠支出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含邮件、线上系统)审批:会计审核→米处处领导审批→ 秘书长(副秘书长)→ 副理事长(资金管理小组)→理事长审批;
(二)审批权限:
两万元(含两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两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内由负责日常事务的副理事长审批;
五万元以上的报销、采购、投资理财及属于非限定性的捐赠支出由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日常事务的副理事长先后审批;属于限定性捐赠支出的负责日常事务的副理事长审批;
重大项目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解释详见《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帐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本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至少由两人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十二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人员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行政管理制度》中的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
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法律文件,是指本基金会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种类型的协议文件,以及与协议文件有关的各种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第二条 凡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发生业务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或法律文件,有关文本由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起草,由法律顾问进行初步审阅。必要时法律文件文本由法律顾问直接起草。签署合同前应根据合同涉及金额大小根据本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没有涉及金额的,一律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条 订立合同及法律文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除机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可对外订立书面协议、合同。对外订立协议合同的授权委托可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授权委托事宜由秘书处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五条 凡本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必须遵循“先审查、后审批、再签约”的原则,即除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外,所有法律文件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本基金会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经我会有管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最终签订。
第六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本基金会内部审批手续完成后,原则上先由对方签署后,本基金会才予以签署;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按顺序进行编号、登记、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且本基金会盖章的所有合同应予以扫描存档。合同原件本基金会至少应持二份,其中一份由秘书处保管和管理,一份由本基金会财务保管。
第八条 合同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保管人应确定本基金会留存与合同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且应提交申请并由秘书长以及理事长批准后才能借出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归还。
第九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详细记录资金收付情况;如有异常,财务人员应及时通知监事和理事长。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审批流程与合同签署的审批流程相同。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但需在新合同中予以备注。
第十一条 所有经办人对本基金会所有文件有保密义务,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另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采购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物品采购行为,强化本内控管理,节约办公经费开支,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流程,充分发挥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工作服务,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基金会日常办公和公益项目所涉及的采购活动均适用。
第三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勤俭节约、合理配置、保障工作。
第四条 采购物品分类:
A类电子设备:服务器(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检测设备、防火墙、存储设备、打印设备、显示器(指台式电脑的液晶显示器)、扫描仪、计算机软件(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换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及幕布、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LED显示屏、刻录机、速印机、装订机、碎纸机、电视机、传真机、通用摄像机、电源设备;
B类电子设备:电冰箱(冰柜)、空调机[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C类低值易耗品:
1.办公设备耗材:硒鼓、墨盒、墨粉、色带、色带架、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
2.办公文具:书写工具、财务用品、会议用品、收纳用品、装订用品、簿本册、复印纸等;
3.电脑配件:电源设备、电脑外设、相机外设及网络设备等。
D类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器械、器材;
E类运输工具:公务车等;
F类其他物品:未列入上述五类等办公物品;
G类特殊物品:与公益项目相关的需采购的特殊物品;
H类大额采购:除上述已列物品外,装修、装饰、固定资产、开展公益活动或经营活动需要其它大额支出等。
第五条 采购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A、B、C、D、F类物品,审批程序:每月25日前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申请做出月采购计划(表),报理事长及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秘书处负责安排专人采购。
第七条 采购G、H类物品审批程序:秘书处做出采购表和呈批件报理事长及秘书长审批,由秘书处安排专人采购;
第八条 采购E类物品审批程序:秘书处通过综合比较,向秘书长提出采购建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秘书处统一采购。
第九条 采购方式及流程:在“京东”、“淘宝”等电子卖场采购物品,采购人员在网上超市将采购需求信息录入,与在库物品进行对比,选择确定购买商品直接下单,采购原则是:物美价廉。如需在相关公司直接采购并要求送货到本基金会的,由采购人员在网上超市进行价格对比,若超出网上报价的1%,将不能在相关公司直接采购。
第十条 询价采购,择优购买。D、H类采购时,根据金额大小,采购方式各异。采购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采购人员对采购货物采取市场询价、货比三家、择优购买原则,并在采购申请单上附比价凭证。
采购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遵循询价、比价、综合评估原则。对供货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完成后进行评估。办公用品H类物品采购:由秘书处安排专人根据《办公物品采购计划审批表》按计划进行采购。符合大额采购标准的,采购程序和流程遵循本基金会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采购物品管理及发放:所购物品统一由秘书处专人保管,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签领制度,谁领取谁保管、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立账,秘书处发放固定资产时,要填写领用固定资产台账,领用人签字确认。年末财务人员会同秘书处人员对固定资产、大额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查对台账与实物,保证账物相符。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办公用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因个人原因造成个人经管使用的办公用品丢失、损坏的,由经管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资产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捐赠物资是指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除货币、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之外的各种实物形态资产。
第一条 投资管理:
1.本基金会投资及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循以下规定:
(1)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维护本基金会的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2)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3)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4)本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5)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2.本基金会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3.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1.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坚持统一核算、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2.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购置和调入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有关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相应做好验收工作。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3.固定资产的调出和报废。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调出和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将所收取款项及时入账并开具收据;
4.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本基金会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作到帐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5.外部使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占用费、使用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本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捐赠物资管理:
1.本基金会接受衣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本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2.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3.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本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参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本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本基金会档案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财务人员负责所有财务文件、会计资料、账表、票据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
第三条 归档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本基金会执行的,或由本基金会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本基金会章程、理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决议及重要材料;
(三)本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新闻稿件、项目资料、图片等;
(四)本基金会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五)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本基金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六)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本基金会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登记、保管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声像制品资料:包括本基金会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或拷贝下来的各种资料;
(十)本基金会对外的正式发文和与相关机构来往的各种函件。
第四条 收集整理:
(一)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活动,按照归档要求,由承办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后交秘书处整理归档;
(二)本基金会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主要文件等需归档的资料交秘书处整理归档;
(三)本基金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有关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将不合规范的文件材料归档;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六)归档文件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
(七)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
第五条 对档案的收进、移交认真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档案保管应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延长档案的使用年限。
第六条 借阅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借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准抽换和拆卷,非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同意不得复印和转借。借阅档案的人员出差或工作调动前,应将所借档案
及时归还。
第七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后,再行销毁,以免误毁。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表上签字。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法人证书和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基金会证章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本基金会名称印章、秘书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本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本基金会证书。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各类印章(包括本基金会印章、财务印章等)都必须妥善保管,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所有印章必须指定专职人员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都应放置于牢固的加锁柜内,以免发生意外;
(三)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清洁,保持印章的清晰;
(四)印章发生损坏、损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申请报废重新制作。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印章具有标志、权威、凭证和法律作用。因此,使用印章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防止任何意外发生、保证本基金会利益必须严守以下制度:
(一)凡需加盖各类印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本基金会印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管理,由本基金会秘书处保管;
(二)本基金会印章的使用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财务印鉴章由本基金会财务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分别保管、共同负责。盖章前责任人需对用印文件的内容、手续、格式及出示证明的用途等进行把关检查,对不宜用印的,应对批准的领导说明情况,对不符合手续的要予以拒绝;审核时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
(三)凡申请使用印章,都应在《印章证件使用登记表》上进行详细的登记,注明用章文件的内容、份数、经办人和审批人;
(四)用印章要端正、清楚,要盖在落款的日期上;
(五)除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合同等有据可查的文件外,凡重要文件用印的,秘书处均需保存一份原件备查,不能留原件的,应在加盖印章后留存一份复印件备查;
(六)印章限定在秘书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动用印章,不得擅自携带印章外出。如需携带印章外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印章证件使用登记表》,说明领用印章的用途事项和交回时间,并对印章的使用负全部责任。
(七)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纸张等材料上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或印刷印模时,需经理事长批准,注明份数并编号,未使用或使用完毕后需退回,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销毁。
第六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九)日常性文件用印由秘书处批准:日常性文件包含以秘书处名义开具的说明或证明等;
(十)特殊性文件用印由秘书长批准:特殊性文件包含捐赠协议、项目协议、采购合同等开展捐赠活动的文件,其他除日常性以外的特殊文件。
(十一)重大事务用印由理事长批准;
(十二)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印章证件使用登记表
使用日期 | 文件编号 | 章证名称 | 对方公司 | 用途说明 | 文件份数 | 是否外借 | 申请人签名 | 审批人签名 | 保管人签名 | 归还日期 | 备注 |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办公室在阶段性工作任务集中、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可以临时性聘用实习生和志愿工作者。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相关概念定义如下:
短期志愿者:根据本基金会需求随时招募,签署志愿服务承诺书,完成临时性工作的志愿者。
长期志愿者:在本基金会以志愿者身份服务三个月以上,签署志愿服务协议,从事相关的业务工作或者日常行政及管理工作的志愿者。
项目志愿者:根据本基金会的项目岗位需求招募,进行培训后能够满足项目的岗位要求,签署志愿服务承诺书,承担项目的相关任务,项目结束即志愿服务活动结束的志愿者。
核心志愿者:每周工作五天,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协助本基金会完成各部门工作的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本基金会管理,认同本基金会服务理念;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等。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本基金会日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要求本基金会出具志愿服务记录或鉴定报告;
(七)享有本基金会评优评先的权利;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协助本基金会办公室做好项目管理、档案整理、材料录制、校对等工作;
(四)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应承担的责任:
(一)承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对本基金会及其他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二)承担因个人行为给本基金会及其他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和责任。
第七条 志愿者可自愿申请或由本基金会邀请成为志愿者,志愿者需统一填写《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通过。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交通和就餐补贴,为志愿者者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技能、学习更多自身专业以外的知识,掌握新的技能,为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为志愿者提供精神支持,肯定志愿服务工作为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让志愿者保持健康快乐的状态,提升自信心。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购买意外保险。为临时参与外出考察调研、参加仪式活动的志愿者按实际参与志愿工作的自然(日历)天数购买意外险;为长期服务本基金会志愿活动的志愿者酌情购买年度意外险。
第十条 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基金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包括志愿者登记备案、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评优评先、发放志愿者证书和补贴等。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应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协议:
(四)提供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五)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连续一个月以上提供志愿服务的;
(七)为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提供志愿服务的;
(八)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九)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志愿者服务领域、服务专业及志愿服务群体(专业、特长、资源等)的不同,牵头组建不同的志愿者小组(联络组、事务组、宣传组等),有针对性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服务优秀、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除具体的物质奖励外,还可以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推广;
(二)向志愿者所属民政单位、志愿者协会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籍贯 | (照片) |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
通讯地址 | 健康状况 | |||||
爱好特长 | 婚姻状况 | |||||
联系电话 | QQ及微信 | |||||
教育程度 | □初中 □高中 □中专 □大专 □本科 □硕士 □博士 | |||||
学校/工作单位 | 专业/职业 | |||||
服务志向 | □教育 □产业 □医疗卫生 □其他 | |||||
志愿服务时间 | □工作日 □双休日 □节假日 | |||||
个人简历 | ||||||
志愿服务 经历 | ||||||
志愿者承诺: 1.我对本登记表的含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悉并充分理解,自愿加入“协力志愿服务队”; 2.我已明确向监护人、亲属告知参与此志愿服务队的全部事实及承诺,本人的签字视为监护人、亲属已知悉并同意全部承诺; 4.我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协力志愿者的形象; 5.我同意在志愿活动过程中照顾自身的安全; 6.我承诺在志愿服务期间积极配合本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安排; 7.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作经费发放管理内容适用于除专职人员以外为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工作付出的人员。
第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退(离)休干部在基金会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工作需要,需从严控制开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条 必要工作经费科目及执行标准按退(离)休干部原行政级别,和党政机关职工干部关于交通、通讯费等补贴标准从严执行:
科 目 | 级 别 | 标 准 | 备 注 |
伙食费 | 全员 | 15元/天 | 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
市内交通费 | 处级以下 | 34元/天 | 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
处级 | 55元/天 | ||
厅级 | 89元/天 | ||
省部级 | 91元/天 | ||
通讯费 | 处级以下 | 130元/月 | 按月度报销 |
处级 | 180元/月 | ||
厅级 | 240元/月 | ||
省部级 | 300元/月 | ||
稿酬 | 原创作品 | 80-300元/千字 | 以上文件依据国家发改委《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新广规〔2018〕3号、《广西政协报社稿酬和编印文字作品报酬计发办法》(2019年11月)。 |
演绎作品 | 改编:20-100元/千字 | ||
汇编:10-20元/千字 | |||
差旅费 | 全员 | 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人事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系指本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
(三)本基金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关于实习、试用人员,新进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制度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条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一)本基金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二)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办理试用手续。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本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试用期(聘用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聘用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聘用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三)本基金会受聘人员面试通过后,入职时需填写《工作人员入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银行卡复印件;
6.签署《履职承诺书》;
7.其它必要的证件。
提交以上证件时,应出示原件核实。
(四)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满转正时,秘书处向秘书长提出试用期考核意见,经研究通过后正式录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基金会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四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基金会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以下为工作人员守则: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本基金会财物携出本基金会;
(四)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本基金会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五)工作人员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本基金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七)工作人员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一)本基金会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本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应如实填报考勤表,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出勤,需提前一天以上提交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请假3日以内的报秘书处批准,超过3日的经秘书处同意后,呈秘书长批准。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需得到批准人的口头(短信/微信)同意并在返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请假而缺勤或未经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均视为旷工。
第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聘用期内,工作人员辞职或本基金会解聘,均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工作人员入职登记表
应聘职位 | 专业 | (照片) |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出 生 地 | ||||||||||||
参加工作时间 | 籍贯 | |||||||||||||
学历 | 毕业院校 | 身高 | ||||||||||||
户口所在地 | 档案存放地 | 社保缴纳情况 | ||||||||||||
现家庭住址 |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外语语种及水平 | 计算机水平 | |||||||||||||
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 | 专业特长 | |||||||||||||
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亲属) | 姓名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职务 | 联系电话 | |||||||||
个人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 | ||||||||||||||
教育及 培训经历 | 起止年月 | 学校名称 | 所学专业 | |||||||||||
工作经历 |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 | 工作内容 | 职务 | 证明人及电话 | |||||||||
近年主要工作业绩或学生活动情况 | ||||||||||||||
奖惩情况 | ||||||||||||||
自我评价及 爱好 | ||||||||||||||
原工作单位或学校简要介绍 | ||||||||||||||
本人承诺:上述表格中所填写的内容完整真实。录用后如发现填写信息虚假,本人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考核原则及目的: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全面了解、评估工作人员工作绩效,客观评价工作人员一年来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业绩,充分体现绩效考核的激励性。
第二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无一差错事故发生者;
(二)为本基金会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
(三)积极为本基金会拓宽捐赠渠道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突出,为本基金会获得重要荣誉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基金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本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三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基金会将予以惩处:
(一)违反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给本基金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
(四)提供虚假入职信息或隐瞒重大征信事项;
(五)隐瞒重大病史。
(六)以本基金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有损本基金会名誉;
(七)其他违反本基金会各项管理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如下惩处方式,酌情使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五)涉及征信事项,辞职并提交征信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三)无故不参加本基金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本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降职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造成本基金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本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三)违反本基金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
(一)受聘时隐瞒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偷盗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或服务对象实施暴力行为或有重大冒犯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等,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本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基金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每月累计旷工五日的;
(三)故意泄漏本基金会合作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本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本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或包庇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本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基金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本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工作人员按以上规定处理的并解除合同的,本基金会不予任何赔偿。
第十一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理事会研究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调查、审批工作人员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工作人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处理存有异议,应于处理决定次日10个工作日内,向本基金会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本基金会最后之决定。相关处理结果并入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基金会(本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经所在主管领导提议或本人要求,呈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由秘书处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及奖励或惩处的重要依据。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保证出差人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对外形象,进一步加强本基金会人员出差管理和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参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工作性质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专职人员,志愿者。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以及其他合理性支出(行李托运费、购退票手续费、异地取现手续费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人员出差前,应通过书面/线上审批系统提前向秘书处提出出差申请,填写《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申请人、出差人员(含人数)、出差时间(含天数)、出差地点、出差任务、主要交通工具及借支差旅费等情况,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出差。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需得到批准人的口头(短信/微信)同意并在出差结束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出差人员可凭批准后的《出差申请表》或有权审
批人的微信/短信批准,按相关规定预借差旅费用。
第六条 本基金会差旅费标准按照桂财行[2014]30号《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1)。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四)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五)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六)工作人员出差前,应通过线上办公软件进行出差申请,来不及申请的情况下,提前向主管领导口头汇报,并在出差结束后补办申请手续;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线上申请关联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附表1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
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人·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人·天) | ||
省级 (普通套间) | 厅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广 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北 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 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 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 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 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 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 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 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 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 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 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 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 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 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 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 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 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 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 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 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 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 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海 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 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 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贵 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 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 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 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 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 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 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 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范围为本基金会所有的各类机动车辆。车辆管理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车辆管理原则为坚持服务为本,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公务用车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公务用车采购须按照规定,经秘书处通过综合比较,报秘书长和理事长按权限审批,由秘书处负责采购。
第四条 秘书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相关证照、档案、备用钥匙的保存和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工作人员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秘书处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五条 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
(一)秘书处负责组织驾驶员进行年度审验,进行车辆的年度检验、牌照申领换发、保险缴纳。车辆需要正常保养、检修和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秘书处负责审核车辆油料、零配件及随车用品采购计划。积极完成车辆服务保障、交通安全管理、车辆维修保养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驾驶人员在开车前需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驾驶过程中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七条 用车安全管理:
(一)出车时用车人员必须带齐证件和随车工具,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确保行车安全。保持车容整洁,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例行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对于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的罚款,由驾驶人员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三)法定休息时间及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指定区域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学习型基金会,让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为本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以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工作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学习、培训制度主要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与业务相关的其他学习以及岗位培训。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为本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均有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文化知识教育、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关心学习培训工作和提出意见、建议的义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学习、培训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动理论学习与中心工作及本职工作相结合,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注重工作人员实际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视情况需要而定。
第六条 培训方式可以采用本基金会内部自己培训、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请专业人士来基金会进行培训、外出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活动,充分提高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为本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管理能力、自身综合学习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经批准参加各类岗位培训的人员,培训合格后,其培训费用、差旅费可全部报销,审批参照《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